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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07 20:10:28 阅读: 来源:泳裤厂家

赵蓉

按照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工作部署,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市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市和区县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进行整合,统一交由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承担,其行业管理和不动产交易监管等职责仍由原相关部门承担。

二、自2015年11月30日起,我市土地、房屋、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到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设立或者委托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办理,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海洋部门、林业部门不再受理海域、林地等登记发证业务。国家规定的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仍由原部门办理,过渡期后纳入统一登记的具体时间另行公告。

2015年11月30日前原海洋部门、林业部门已经受理的登记业务,仍到海洋部门、林业部门领取证书;原房地登记部门已经受理但尚未核准登记的,统一颁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原已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今后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变更等登记时予以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三、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按照下列业务分工,向市或区县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登记业务: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原天津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负责受理全市范围内海域使用权登记,涉及国防军事、国家安全和保密单位的各类不动产登记(不包括军队开发建设的商品房、房改购房转移登记),市人民政府所属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地登记,不能分别办理的跨区县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外产代管产房地登记。不再受理原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负责办理的各类登记业务,相关业务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区、县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受理。

其中,市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具体受理市内六区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包括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下同)。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具体受理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

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继续负责受理滨海新区以外所辖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负责受理所辖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上述区域内不动产所在地的区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受理该区域的不动产登记。

四、为方便企业群众,市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在市内六区分别设置业务部受理各自辖区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业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市海洋局增设窗口受理全市范围内的海域使用权登记业务。各区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和市内六区各业务部仍在各自辖区内原房地登记服务大厅受理各类登记业务。申请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的要件、办理时限等具体内容可点击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务网站(具体网址为:www.tjfdc.gov.cn )查询。

五、具体办公地点和咨询电话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业务咨询电话为:23301382;信访受理电话为:23145281。

天津市滨海新区各类登记业务受理分工和办公场所详见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布的公告。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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