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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认真做好防范票据风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07 15:07:47 阅读: 来源:泳裤厂家

近年来,社会不法分子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的活动十分猖獗,给广东、广西和海南三省区的金融机构和企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其中,仅1998年至1999年8月间,发生在广东省金融机构的票据诈骗案达95起,涉案金额111235.72万元,造成银行资金损失44148.64万元,占“四类”案件损失金额总数的52.23%。

据统计,票据诈骗案在广东省金融系统平均每月发生5至6起,且涉及面广,除了农发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外,其他设在广东省内的金融机构均有发生。票据风险已成为影响辖区内银行资金安全的主要因素之一。为维护金融秩序,确保辖区内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我分行制定《关于认真做好防范票据风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认真做好防范票据风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认真做好防范票据风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切实加强票据案件防范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票据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近年来辖区内金融系统票据诈骗案件发生的特点和成因,现就加强辖区内防范票据风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紧密结合各级行的工作实际,坚持从严治行,综合治理,立足防范的原则,从源头抓

起,加强对案件易发部位的控制,努力把票据案件发案率降低到最低限度。

二、建立健全防范票据风险工作责任制

(一)建立防范票据风险工作机制。

各级行必须建立防范票据风险工作行长负责制,分管行长亲自抓,部门各负其责,内外结合,群防群治的案件防范工作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

(二)实施防范票据风险责任制。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行、各单位负责落实本系统、本单位的票据风险防范工作,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责任。各级行行长对本单位的票据风险防范工作负总责;分管行长负直接领导责任;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票据风险防范工作负全面责任;经办人员对票据风险防范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建立领导办案制度。

凡发生票据案件,各级行领导要亲自组织案件查处工作。对发生100万元以上的已遂票据案件,商业银行省级分行或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主管会计的行领导要亲自组织案件查处工作;发生50万元至100万元的已遂案件,发案行的商业银行二级分行或人民银行中心支行主管会计的行领导要亲自组织案件查处工作;发生50万元以下的已遂案件,发案行主管会计的行领导要亲自组织案件查处工作。

(四)建立案件报告制度。

发生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票据诈骗已遂案,应立即逐级上报,并同时报告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三防一保”办公室和当地公安机关,书面报告不得超过24小时;发生100万元以内(不含100万元)票据诈骗已遂案和全部诈骗未遂案,均在每月4日前逐级报到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三防一保”办公室。

(五)严格执行票据案件责任追究制度。

对监督检查不力、内部管理混乱、内控制度松弛、风险防范责任制不落实、用人失察而发生重大案件的单位、部门和负有领导责任的有关领导;对有案不报、逾期报告、压案不查、说情护短、拖延办案的责任人和有关领导;对不及时采取措施,贻误办案时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和有关领导;对严重违章操作造成案件和损失或未造成案件和损失的责任人;对各类检查人员因工作不认真,应该查出而未查出问题,或对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报告、不纠正处理,留下隐患而酿成案件和损失的责任人员;对有案不查,查而不处,查处不力的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坚决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关于对金融机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 《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严格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六)把案件防范工作纳入目标管理。

各级行要层层签订案件防范责任制,将案件防范的责任和目标层层分解,具体落实到人,实行一岗两责,将干部晋升、奖惩与目标管理挂钩,严格考核。要坚决执行重大案件一票否决制度。

三、切实加强案件易发部位、易发时间及易发环节的防范

(一)加强会计、营业部门内部控制。

1 加强会计、营业部门印章、密押、凭证、压数机、编押机的管理,严格执行“印、押、证”分管分用制度。

2 完善空白票据的领用手续,控制营业部门的库存数量。营业部门在使用空白票据时,必须按照登记的票据号码进行销号,同时要加强复核,对作废的空白票据必须加盖作废印章,并作当天的有关传票附件。营业终了时要将空白票据入库专人保管。开户单位销户时,必须收回其未使用的空白票据。

3 会计管理部门、营业部门要对空白票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保证账实相符。

(二)加强对案件易发时间的防范。从己发生的案件分析,作案时间多发生在星期五以及公众假期休息日的前一天营业时间,因为不法分子如果在星期五或公休日前一天作案得逞,星期六、日及公休日对公营业网点休息,对案件不易觉察,而储蓄所照常营业,使不法分子有充裕的时间提走赃款。因此,各级行在星期五及公休日前一天办理票据解付、贴现等业务时,尤其对要求提现或转入储蓄所、信用卡账户的,除了严格按章操作外,必须提高警惕,严防不法分子钻时间上的空子。

(三)加强对案件易发环节的防范。

l 严格审查票据背书转让的手续。票据诈骗案件的很多案例表明,不法分子采用欺骗手段,骗取票据后,通过背书转让作案。因此,在办理票据解付、贴现业务时,除了进行常规审查外,还要注意票据背书前后手之间商品交易或劳务供应的合理性,以及审查持票人与其前手的增值税发票或免税证明和持票人合法的身份证件。

2 严格控制提现和储蓄所转账业务。票据诈骗案件之所以屡屡得逞,除了其他原因外,各级金融机构对大额提现、变相提现管理不力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不法分子在对公网点解付票据后,往往将票款划转储蓄账户提现。因此,各级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公网点与储蓄所的汇路,严格控制和监督大额提取和频繁提取现金,使不法

分子即使作案得逞也无法在短时间内将现金取走。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票据案件发生

各级行要在案件防范工作中严格各项规章制度,采取各项有效措施,狠抓制度的落实。

(一)健全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各级行的会计营业部门要认真按照内部控制的要求,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业务管理办法和具体操作规程等各项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要建立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制度和对重要业务岗位及其内部业务往来环节的不定期检查制度,花大力气抓好制度的落实。要对会计核算、联行清算、电子联行以及电子同城资金清算等重要制度执行情况及重要环节实行有效的检查监督,严禁有章不循,违章操作。

(二)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各级行纪检监察和内审(稽核)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经常对辖内和本单位特别是重要部门、重要岗位内控情况和票据诈骗案件防范情况开展执法监察、内部审计;各职能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开展对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检查监督,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三)把好票据准人、退出关。

1 把好票据准人关。

(1)支票。加强对开户资料的审查。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出售支票时,要严格控制数量,每次一般只能出售一本。出售支票时,要填具开户行名称和账号。严禁签发空头支票或印章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的支票。

(2)银行汇票。严格签发银行汇票的条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签发银行汇票的资格,由其管辖行根据该机构会计人员配备及人员素质,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准其签发银行汇票。其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银行汇票业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持有《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法人机构)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非法人机构),能够办理对外结算业务;二是必须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存款户,参加当地的同城清算;三是能遵守各项金融法规,资产质量好,备付率符合要求;四是会计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会计人员素质高,有经办联行业务能力;五是能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结算办法》及其会计核算手续正确办理结算业务;六是异地结算业务量大,确有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要求;七是通邮、通讯条件好;八是符合其他有关条件,并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主管部门批准。

(3)商业汇票。加强商业汇票凭证的管理,特别是加强对银行承兑汇票空白凭证的管理,对出票人每次只能出售一份银行承兑汇票空白凭证。各银行系统应根据本系统的实际情况,适当集中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权限,确保银行承兑汇票依期付款。中小金融机构要开办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业务,必须具备《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条件,并经人民银行批准。

2 把好票据退出关。对于签发空头支票3次以上而又屡教不改的开户人,其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办理结算业务。对于承兑银行承兑汇票而又不守信用的银行,其管辖行应取消其承兑银行汇票的权限。对于内部管理混乱的银行,其管辖行应取消其签发银行汇票的资格;对内部管理混乱、不按规定清算资金、发生支付危机的其他金融机构,人民银行主管部门应取消其签发银行汇票资格。

(四)把好票据解付关。各级行在受理票据审查上,应坚持先人工初审,后以设备认定,对有疑问的再以电报查询或要求签发行、承兑行传真留底联进行核对等三个环节。对票据审查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票据水印、暗记是否清晰相符;二是有否压数机压印的金额(指银行汇票)、汇票专用章是否真实;三是大写金额栏的水线是否清晰,相关部位(特别是票据号码、大、小写金额栏)有无变造痕迹,压数机的位数是否相符,压痕是否明显;四是票据的纸质、印刷质量、油墨量度有无疑点,填写票据的笔迹是否一致,有无涂改痕迹:五是现金汇票的代理解付行是否为本行;六是背书的前后手是否有疑点,背书是否连续。

(五)对收款人在储蓄部门开立活期储蓄账户的,应按解付个人现金汇票的要求办理解付手续,查验和记录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由收款人签章。凡未在银行开户的持票人,凭银行汇票办理解付手续的,必须逐笔通过“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和相关储蓄科目核算,不得与其他科目对转,并且严禁公款私存,防止套现案件发生。

(六)各商业银行在办理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时,要调查研究承兑申请人的付款能力、信誉状况,对于那些信誉差或者经营状况不好或资金不足的申请人要慎重对待。特别对承兑汇票在异地贴现或抵押,要以严密、慎重、负责的态度做好查询查复工作,对贴现银行的上门查询,承担银行应积极配合,最大限度地减少案件发生,保证银行资金安全。

(七)各级行要主动与当地司法部门联手打击票据犯罪。经办人员在办理票据业务时,除按制度规定认真审查外,遇到可疑票据要立即查询出票行或承兑行,并设法稳住持票人。对确认为伪造、变造票据的,要扣留票据,并及时报告公安部门。积极配合公安、检察机关加大对票据诈骗犯罪打击的力度,要象打击刑事犯罪一样,只要有线可查,就必须一查到底,加大不法分子作案所要付出的代价,从根本上震慑不法分子。有关银行也应主动协助司法机关追缴涉案资金,避免资金损失。

(八)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完善社会控制机制。为创造良好的结算环境,各级人民银行应积极向地方政府汇报结算案件防范工作,由地方政府出面协调好工商管理、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配合银行做好票据诈骗案件的防范。一是敦请工商部门加强对企业登记注册、发照、审核、停业、注销登记、收缴执照的监管;二是敦请公安部门加大对印章雕刻、印刷等特种行业的管理力度;三是由工商管理、技术监督部门向人民银行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码的信息数据,以利于人民银行加强账户管理。

(九)加强技术防范。鉴于伪造、变造的票据、身份证件比较逼真,技术含量高,鉴别难度大的问题,案件多发地区的银行或有条件的银行应根据实际需要配置先进的技术鉴别仪器,充分发挥技防作用,有效堵塞漏洞。

五、社会宣传与内部培训相结合

各级银行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群众认识票据,自觉使用票据。加强业务人员的教育及业务培训,督促业务人员学习《票据法》、 《刑法》等有关法规,使业务人员知法守法,懂法执法,正确使用票据和防范票据风险。会计人员、一线临柜人员应熟练掌握票据的主要特征、辨别方法、假票特征、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同时,可邀请公安部门传授鉴别身份证和鉴定票据字迹的方法,全面掌握票据真假查验的工作程序和结算操作规程,把票据处理的审慎性和效率性有机结合起来。

六、严格加强队伍管理,规范工作人员行为,防止内外勾结作案

为防止内外勾结在票据业务中作案,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加强队伍管理,规范工作人员行为,搞好干部队伍建设。

(一)以人为本,加强对干部职工特别是票据经办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金融法制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素质。要教育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努力增强抵御各种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增强法制观念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要经常对职工思想动态进行分析,针对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预防案件发生。各级行在配备干部、职工时,不应将表现不好、责任心不强的干部、职工安排在会计、营业部门,原已在会计、营业部门的也要调离票据经办岗位。党、政、工、团组织要把加强职工思想教育和案件防范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和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

(二)严格执行纪律,消除票据诈骗案件的隐患。严禁金融系统的工作人员参与赌博、嫖娼、卖淫、吸毒等违法活动。违者,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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