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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01-07 13:12:46 阅读: 来源:泳裤厂家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决定》(穗字〔2008〕12号)和市第十次党代会“12338”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吸引、培育和壮大总部企业,加快我市总部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主要思路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为指导,以强化广州国家中心城市功能,建设国际商贸中心和世界文化名城为目标,打造适宜总部经济发展的营商和人文环境,着力服务好现有总部企业,吸引和培育一批新的总部企业,推动全市总部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主要思路。

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壮大总量与优化结构相结合,大力引进和重点培育相结合,循序渐进和创新突破相结合,错位发展和协调发展相结合。在重视引进总部企业的同时,创造条件服务好现有总部企业,尤其是金融业、商务服务业、信息服务业、先进制造业等总部企业;重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服务业500强企业、跨国公司、中央大企业等在广州设立综合型总部、地区总部或职能型总部机构,着力引进国内尤其是珠三角民营总部企业;培育和发展商贸会展、金融保险、现代物流、文化旅游、商务与科技服务、汽车制造、石油化工、电子产品、重大装备等优势产业总部企业,加快培育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产业、新材料与高端制造、时尚创意、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有潜力、引领未来发展的新兴产业总部企业。

(三)总体目标。

经过5年至10年的努力,实现总部企业数量明显增加,结构明显优化,规模效应明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提升。到2015年,总部企业税收占全市企业税收总额比重达25%左右;到2020年,把广州建设成为辐射环珠三角、泛珠三角,影响全国、面向世界的亚太地区最具活力“总部经济之都”。

二、开展总部企业认定和统计监测工作

(一)开展总部企业认定工作。

市经贸、外经贸、金融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统计、工商等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内资、外商(含港澳台)投资和金融总部企业的认定组织工作。市教育、科技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房管、交通、农业、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旅游、对台工作等部门协助做好本行业及港澳台资总部企业的认定发动等工作。

建立总部企业认定公示制度。总部企业认定名单公布前须在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有提出异议的,一经调查核实,即从拟认定企业名单中剔除。认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复核,并经市政府审定后统一公布生效。

(二)建立总部经济统计指标体系。

市统计部门牵头建立反映总部经济发展情况的统计指标体系和报送制度,完善总部经济运行监测机制,定期公布总部经济统计资料。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应向市统计部门依法依规报送本企业总部情况统计资料。

三、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空间布局

加强总部经济空间规划,重点规划建设广州国际金融城、琶洲地区、越秀核心产业功能提升区、广州民间金融街、南沙新区、科学城、知识城、白云新城、白鹅潭地区、城市新中轴线功能区、广州(黄埔)临港商务区、广州南站地区、番禺新城、广州国际创新城、空港经济区、广州北站地区、广州东部(新塘)交通枢纽中央商务区、增城挂绿新城城市中心等总部经济重要功能区,引导总部企业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广州市总部经济发展规划》、各重点区域发展规划明确的城市区域总部经济功能规划集聚发展。

四、强化总部企业用地支持

(一)加强用地保障。

市国土房管部门要将总部企业办公用地及单独设立的总部企业研发中心、产品设计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优先给予保障。

(二)实施灵活用地年限和出让金收取方式。

对总部企业等重点扶持企业的工业及仓储项目用地,经批准可实施灵活用地年限或以租赁方式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可按规定分期付款缴纳土地出让金。

五、拓宽总部企业融资渠道

(一)创新融资方式。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总部企业的信贷投放,协调组织银团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探索对总部企业实行知识产权、收费权及大宗商品仓单质押等融资。

(二)支持利用资本市场。

加快总部企业及其所属优质企业上市融资步伐,支持总部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中期票据等多种方式融资。支持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参与总部企业项目投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六、推进总部企业技术创新

(一)鼓励总部企业技术创新。

积极发挥市科技资金、市扶持企业发展资金的杠杆作用,鼓励总部企业自主研发设备代替进口设备,开展共性、关键性、前瞻性技术联合攻关和开发,积极推进国际先进管理和运营模式以及引进科技领军人才等。总部企业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开发所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有关条件的,按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二)推进技术创新中心建设。

积极推荐总部企业建立的各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报国家、省资金扶持,支持总部企业在企业内部设立博士后工作站。

七、实施更有效的人才服务措施

(一)加大总部企业人才引进和培育力度。

采取措施吸引高端人才服务机构为我市总部企业开展猎头、人才培训、人才认定和测评等服务,对成功引进总部企业所需高端人才的服务机构给予奖励。创新总部企业人才培训形式,鼓励和协助总部企业与境内外高校和培训机构建立人才培训渠道与平台,在重点领域积极引进境外高质量的培训机构和项目。

(二)加大总部企业重点人才扶持力度。

总部企业重点人才被认定或评定为我市高层次人才的,可享受《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和优惠待遇。

八、加大总部经济奖励和补贴

(一)总部企业落户奖励。

2010年及之后新迁入广州或在广州新注册设立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含综合型总部、地区总部和职能型总部)的,认定当年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发放)。

对内资企业注册资本(指实收资本,下同)1亿元(含)至3亿元人民币的,补助人民币100万元;注册资本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3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5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其中,对设立职能型总部的内资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补助50万元;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补助80万元。

对外资企业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含)至3000万美元的,补助人民币100万元;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含)至5000万美元的,补助300万元;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含)至1亿美元的,补助500万元;注册资本1亿美元(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其中,对设立职能型总部的外资企业,注册资本200万美元(含)至500万美元的,补助50万元;注册资本500万美元(含)至1500万美元的,补助80万元。

(二)总部企业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奖励。

根据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上一年度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以500万元为上限。连续5年获得500万元奖励的总部企业,另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资金。对于就业人数、员工薪酬年度上涨水平、开展慈善事业等履行社会责任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综合排名列全市前10名的总部企业,对其一位主要负责人,按该企业当年新增贡献额的1%,以市政府名义给予最高税后100万元或等额实物的突出奖励。

(三)重点总部企业培育奖励。

重点培育一批总部企业进入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和世界企业500强,全面提高企业竞争力。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2012年起,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从2012年起,对连续3年获得以上荣誉的总部企业,另给予相应标准的50%奖励资金。

(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

对于2010年及之后从外市新迁入广州或在广州新注册设立,且经认定为综合型总部(含地区总部,下同),并进驻本意见第三款规定的总部经济重要功能区的,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每年按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租金参考价的30%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本部新建成或新购自用的办公房产,按照“123”城市功能布局,都会区、新城区和副中心分别按每平方米1000、750、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分别不超过1000、750、500万元。对于2010年之前已在广州注册设立且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因业务发展需要新建、新购或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新引进和新注册综合型总部办公用房补贴标准的30%给予资助。对于经认定的职能型总部,按照综合型总部办公用房相应补贴标准的30%给予补贴。

总部企业同时新建、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的,则按照以上规定合并计算办公用房补贴。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出租或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应退还已经获得的资助。

(五)总部经济奖励补贴资金的主要用途。

总部经济奖励资金可用于企业自主创新、技术改造、品牌创建、提升总部功能、开拓市场、人才培育等生产经营活动,也可自主奖励给企业经营决策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用于奖励个人的资金不超过奖励资金的20%。办公用房补贴资金只能用于总部企业购置、建设或租用办公用房。

(六)奖励、补贴的实施。

本意见涉及的各项奖励、补贴的资金列入每年市财政预算,评审、检查及专项调研等费用在总部奖励补贴资金中支出。每年的奖励、补贴由市财政部门按市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办理拨付手续。对总部奖励补贴资金的支出绩效进行评价,按照《广州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试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九、完善总部企业相关服务

(一)实施重点总部企业对口服务。

实行市有关部门、区(县级市)与总部企业对口联系服务制度,重点帮助总部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问题。

(二)优化政务服务。

对总部企业的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年检等事项实施并联审批、集中办理、限时办结。市各级工商部门按照《广东省企业登记前置审批许可事项目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税务部门对总部企业实行“绿色通道”服务、预约服务、个性化纳税辅导等优质服务措施,及时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将总部企业重大项目列入市政府绿色通道服务范围。总部企业所需的水、电、气、通信等公共设施,市有关部门优先统筹安排。市外经贸部门要协调海关制订通关便利的配套措施,为总部企业提供通关便利服务。市政务办负责协调和督促各部门政务服务窗口积极为总部企业提供优质政务服务。

(三)提供支援服务。

集中引进国际知名的会计、信息、管理咨询、法律、培训等中介机构,完善银行、保险、会展、商贸、物流、信息、航运、旅游、法律、教育、培训等专业化服务体系,为总部企业提供支援服务。

(四)创新延伸服务。

市经贸、外经贸、金融和各区(县级市)相关管理部门要制定措施,帮助在穗总部企业解决拓展外地市场、延伸发展腹地等问题。跟踪分析有意向来穗投资的总部企业动向,为其提供个性化服务。

(五)畅通信息服务。

市科技和信息化部门要牵头制定措施建立完善政府资讯信息化平台,推动各级机关通过信息化平台提供快速便捷的政府资讯。市相关部门要及时向总部企业发布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项目投资信息和改革措施等各类政务服务和政策资讯,建立总部企业参与政府重要决策咨询论证和重大工程规划建设机制。

(六)优化法治和诚信环境。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规范信用征集、使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营造诚信环境。建立完善总部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信用信息库,促进总部企业加强自身信用建设。

十、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和督查机制

(一)完善组织协调机制。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总部经济发展重大政策、战略规划,组织实施总部企业认定、奖励和补贴办法,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项政策措施落实等工作。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促进总部企业发展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对总部企业的服务管理工作。

(二)狠抓工作落实和督促检查。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要建立工作督促检查机制,定期评估各级政府、市各有关部门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绩效,定期通报进展情况。各有关部门、区(县级市)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清理不利于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定,把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重点工作放在优化营商环境和提供优质政务服务上,不再单独制定区(县级市)一级关于总部经济的财政扶持政策。

(三)本意见及配套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修订。

十一、附则

本意见所指总部企业(含综合型总部、地区总部、职能型总部)应具备《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规定的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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