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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台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相关实施方案【消息】

发布时间:2020-09-15 09:56:47 阅读: 来源:泳裤厂家

长沙晚报讯(记者 匡春林)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如何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记者昨日获悉,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卫计委、省扶贫办、省残联出台《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该方案将从10月16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该方案,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全省将坚持应保尽保、应兜尽兜、应救尽救,完善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保障性扶贫措施,切实保障好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

实行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分类保障

根据实施方案,全省将结合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和低保动态管理要求,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相关文件要求,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并认定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

其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经济收入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对象,认定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一类对象,按照农村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有一定经济收入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对象,认定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二类对象,按照农村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之间的差额发放低保金;一段时间内,有可能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对象,认定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三类对象,按照农村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之间的差额发放低保金。按照分类保障的要求,各地要由民政、财政、扶贫开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的认定工作。

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制度

方案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重病重残对象纳入低保的政策办法。根据规定,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实施方案要求,要尽快建立支出型贫困救助政策,细化家庭收入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在本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上年度家庭年收入2倍以上的;对于家庭成员因接受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全日制学历教育增加的刚性支出在本年度内累计超过上年度家庭年收入2倍以上的,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程序适当扣减。同时,对必要的就业成本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适当扣减。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扣减办法和扣减标准。

实施方案还要求,要建立低保渐退机制。脱贫攻坚期内,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允许不超过一年的渐退期,实现稳定脱贫后经民政、扶贫部门联合认定核实,再退出低保范围。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办法。

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根据该实施方案,对农村建档立卡人员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要及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合理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分别按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十分之一、六分之一、三分之一安排,确保特困人员能够获得符合要求的救助供养服务。

该实施方案要求,要实施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建设和敬老院照料护理区改造三年规划,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设施改造支持倾斜力度,用三年时间确保每个深度贫困县新建或改建1~2所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各级财政要将敬老院运转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并通过安排编制、公益性岗位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按不低于1∶10、1∶6、1∶3的比例分别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配备护理人员。同时,鼓励有条件的敬老院,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逐步为农村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低偿的照料护理服务。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临时救助

方案还指出,根据规定,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贫困家庭,要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各地要根据部省要求明确救助对象范围、类别、救助标准和救助程序。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可简化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环节,直接予以“先行救助”,再按程序要求补齐相关资料,进一步提高救助时效性。临时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对已给予最高临时救助金额后生活仍存在困难且符合医疗、教育、住房、交通意外等专项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当地政府可通过“救急难”联席会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整合相关部门救助资金,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确定救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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